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2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辽河流域综合治理任务目标为主攻方向,在与全市国土空间布局相协调基础上,通过划定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科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推动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依据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要求,对辽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沿岸科学划定禁(限)养区。

  三、划定范围

  (一)术语和定义

  1. 禁养区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2. 限养区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户)的区域。在该区域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要限期完成粪污治理。

  (二)划定范围

  1. 铁岭县

  (1)铁岭县域内辽河干流河道长83.51千米,将辽河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2)铁岭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长沟河河道长6.89千米,将长沟河河岸外扩100米划定为禁养区;河岸外扩100—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3)铁岭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万泉河河道长28.87千米,将万泉河河岸外扩100米划定为禁养区;河岸外扩100—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4)铁岭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柴河河道长14.30千米,将柴河河岸外扩300米划定为限养区。

  (5)铁岭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凡河河道长107.57千米,将凡河河岸外扩300米划定为限养区。

  2. 开原市

  (1)开原市域内辽河干流河道长22.84千米,将辽河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2)开原市域内辽河一级支流亮子河河道长34.05千米,将亮子河河岸外扩100米划定为禁养区;河岸外扩100—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3)开原市域内辽河二级支流马仲河河道长21.26千米,将马仲河河岸外扩100米划定为禁养区;河岸外扩100—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4)开原市域内辽河一级支流柴河河道长47.65千米,将柴河河岸外扩300米划定为限养区。

  (5)开原市域内辽河一级支流清河河道长71.52千米,将清河河岸外扩300米划定为限养区。

  3. 昌图县

  (1)昌图县域内辽河干流河道长43.73千米,将辽河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2)昌图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东辽河河道长49.64千米,将东辽河河岸外扩100米划定为禁养区;河岸外扩100—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3)昌图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亮子河河道长94.28千米,将亮子河河岸外扩100米划定为禁养区;河岸外扩100—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4)昌图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招苏台河河道长158.50千米,将招苏台河河岸外扩100米划定为禁养区;河岸外扩100—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5)昌图县域内辽河二级支流马仲河河道长26.28千米,将马仲河河岸外扩100米划定为禁养区;河岸外扩100—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6)昌图县域内辽河二级支流二道河河道长128.19千米,将二道河河岸外扩100米划定为禁养区;河岸外扩100—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4. 西丰县

  西丰县域内辽河一级支流东辽河河道长12.86千米,将东辽河河岸外扩100米划定为禁养区;河岸外扩100—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5. 调兵山市

  调兵山市域内辽河一级支流长沟河河道长21.96千米,将长沟河河岸外扩100米划定为禁养区;河岸外扩100—3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6. 银州区

  (1)银州区域内辽河干流河道长3.10千米,将辽河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2)银州区域内辽河一级支流柴河河道长7.47千米,将柴河河岸外扩300米划定为限养区。

  7. 清河区

  清河区域内辽河一级支流清河河道长24.58千米,将清河河岸外扩300米划定为限养区。

  四、环境管理要求

  (一)术语和定义

  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指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猪、1000只以上的鸭鹅、10000只以上的鸡、5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

  2. 养殖专业户

  养殖专业户指存栏量在100头以上的猪、2000只以上的蛋鸡、5000只以上的肉鸡、20头以上的牛的养殖户。

  3. 非规模化养殖户

  非规模化养殖户指存栏量小于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户。

  (二)管理要求

  1.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养殖与粪污处置档案,对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依法依规整治。

  2.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限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置档案。限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在2021年6月底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逾期不能完成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户)。

  3. 禁养区、限养区内非规模化养殖户,必须配备规范的粪污储存设施和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粪污全部进行资源化利用。粪污治理设施应于2021年6月底前建设完成,对逾期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养殖户,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4. 其他流域畜禽禁(限)养区的划定,由各县(市)区政府参考本方案自行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