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6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要求,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职权事项2项。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要转变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告知管理服务对象,按照“三集中三到位”“应进必进”的原则,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网办理。

  附件: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原依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铁政发〔2020〕10号)下放至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调整至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生态环境局(1项)

  原依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铁政发〔2020〕10号)下放至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调整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