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3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9〕3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系统推进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形成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覆盖面,全面提升垃圾分类水平,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城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凡河新区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覆盖所有行政村,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
到2022年,凡河新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县(市)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到2021年底前,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取得明显成效。
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农村环境面貌根本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抓好城乡统筹。贯彻落实《铁岭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研究制定2021—2025年实施方案等市级层面系列政策标准,充分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收运处置体系,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分类减量,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共同推进、协调发展。
(二)明确分类标准。实行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城镇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逐步做到干、湿垃圾分类。农村推广“五指分类法”和“户分类、户处理、不出院、零填埋”模式,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减轻终端处理设施负担,降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本。
(三)提升分类投放质量。开展垃圾分类试点的居住小区、单位、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和存储容器。依靠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统筹社区(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力量,发动社区(村)党员骨干、热心市民、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宣传和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居住小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及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鼓励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办公和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及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单位,还应当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及其他垃圾“两桶式”收集容器。
(四)全面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运输,要按照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有害垃圾可采取预约收运或定期收运方式,交由生态环境部门许可的危险废弃物收运企业进行收运。可回收物可采取预约或定期协议方式,由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环卫收运单位收运。厨余垃圾由环卫收运单位采用密闭专用车辆定时定点收运,做到“日产日清”。其他垃圾由环卫收运单位采用专用车辆收运。
(五)加快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抓紧推进中电环保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推进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和二次分拣中心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现有农村垃圾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完善功能,满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需求。
(六)公共机构率先示范。组织党政机关和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
(七)抓好环节管理。开展过度包装专项治理,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使用,倡导“光盘行动”,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融合。
(八)树立典型示范。以街道和行政村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全市。切实从娃娃抓起,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课堂,夯实学校教育基础。
(九)完善政策支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探索垃圾减量补偿机制。落实国家对危废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健全法治体系。结合实际,尽快出台铁岭市生活垃圾分类政府规章。依法依规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标准规范情况。
(十一)创新工作机制。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化经营企业回收低值物,提倡社会化运营企业入户收集垃圾。引导资源产业化企业参与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完善回收物信息统计,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系统谋划分类后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产品途径,积极探索总结厨余垃圾的处理和综合利用。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建立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以党建工作为引领,从县(市)区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层层抓落实,上下连通,一贯到底,持续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铁岭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各地区、有关部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责任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县(市)区政府负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和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加大垃圾分类推进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军地协作,共同推进军队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加强督促指导。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继续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惩机制,通过建立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积分奖励等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处理结果逐步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五)强化宣传发动。加强垃圾分类工作的新闻宣传、社区宣传、入户宣传,充分发挥媒体报道、社区宣传栏等作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作用,引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垃圾分类典型经验。面向广大家庭传播生态文明和绿色生活理念,引导家庭成员自觉成为垃圾分类的积极参与者、践行者和推动者。
附件:1.铁岭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分解表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铁岭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 副市长
副召集人:方 志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 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成 员:丁 丹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周玉福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晓飞 市教育局副局长
郭松林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沈德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贺轩 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志刚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志刚 市司法局副局长
冯碧秋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 阳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吴加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 雷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庆元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铁梅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王长军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唐卓然 市国资委副主任
赵 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车佳丽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孙 野 团市委副书记
张天阳 市妇联副主席
徐署光 市税务局副局长
徐 颖 市自然资源局副调研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附件2
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1 |
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指导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行;开展垃圾分类规范化培训;推动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制定考核办法,健全奖惩机制,定期汇总全市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2 |
推进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设施相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制定生活垃圾收费政策;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
市发展 改革委 |
3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垃圾分类宣传和推广。 |
市教育局 |
4 |
研发推广垃圾分类新型处理技术,推动建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及技术研发基地。 |
市科学 技术局 |
5 |
鼓励和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引导废钢铁、废塑料、废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规范发展;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6 |
监督指导垃圾分类专用收运车辆的管理;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市公安局 |
7 |
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社区推行垃圾分类。 |
市民政局 |
8 |
监督指导司法机构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市司法局 |
9 |
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保障市级宣传教育等相关经费。 |
市财政局 |
10 |
做好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监督指导自然保护地垃圾分类和垃圾综合治理。 |
市自然 资源局 |
11 |
负责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发布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组织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
市生态 环境局 |
12 |
监督指导车站等行业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市交通 运输局 |
13 |
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社区、居民住宅小区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回收可资源化利用的垃圾。 |
市商务局 |
14 |
监督指导文化旅游行业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5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医疗卫生行业及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安全处理医疗废物、垃圾。 |
市卫生健康委 |
16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垃圾分类工作。 |
市国资委 |
17 |
监督指导饭店、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18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工作。 |
市机关事务 服务中心 |
19 |
推动全市垃圾分类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开展广泛宣传。 |
市文明办 |
20 |
引导青少年参与垃圾分类,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志愿者活动。 |
团市委 |
21 |
向广大妇女及家庭开展垃圾分类常识宣传,引导妇女及家庭成员参与垃圾分类。 |
市妇联 |
22 |
贯彻落实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
市税务局 |
23 |
负责编制推进本行业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监督指导行业内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市直各有关 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