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铁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20〕16号)精神,结合我市防疫和促进企业复工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企业应和职工协商一致,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期间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缴存后,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四、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