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2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精神,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逐步建成主体多元化、管理规范化、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将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作为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2.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结合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4.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坚持儿童优先,最大限度地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

  (三)发展目标。

  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出台本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2021—2025年)》,2021年开展试点工作并稳步推进。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要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到2021年,至少建成1所符合本地区实际、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1.分类施策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要根据家庭托育需求,充分考虑居住、就业、覆盖人群等因素,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推进城市建设、城乡发展、新型城镇化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居住小区时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快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功能融合发展,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效益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区域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探索设立专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3.合理确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规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指导托育机构,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4.逐步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认真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加强婴幼儿早期成长指导。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家庭课堂等方式,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婴幼儿全面成长;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婴幼儿预防接种和妇幼保健服务,积极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开展新生儿访视,科学配置营养膳食,做好安全防护,为婴幼儿成长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三)全面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

  1.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2.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服务指导。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3.鼓励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4.支持用人单位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5.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托幼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6.充分发挥各级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指导。

  1.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2.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对婴幼儿在服务机构内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负主体责任。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二)切实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供给。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才培养能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建立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负责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推动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

  (三)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考核,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