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7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省改革的统一部署,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在落实国家、省分配标准基础上,制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规范市与县(市)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中央、省改革政策意图,遵从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严格执行“中央决策、地方落实”机制,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等领域与人或家庭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

  2.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结合国家和省改革进程和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各项改革试点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全部确定为县级支出责任,市级不再参与。

  3.稳步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按照国家的顶层设计要求抓好落实,又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对上级部门未明确的或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的划分格局。

  (三)主要目标。紧跟国家和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步伐,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市与县(市)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7〕56号)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为基础,对“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共8类22项。

  一是义务教育类。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4项。二是学生资助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退役人员安置2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3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3项。

  (二)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分担方式。

  1.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11项,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与县四级按比例分担,其中省以上分担90%(中央50%、省40%),市以下分担10%部分按市与县(市)区2:8比例结算分担。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2项,在执行中央制定的标准基础上,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由省全部负担。

  2.市与县(市)区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省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县所需资金由县自行统筹安排。

  3.由市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退役人员安置、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9项。省、市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

  市财政要落实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加强资金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切实加强对县(市)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政府对口厅局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国家和省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动向,推动具体改革进程,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县(市)区财政要确保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预算管理。

  市财政要根据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区财政要将上级下达的提前告知等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数据共享。

  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和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