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5号)精神,确保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任务,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全市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教育发展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实施。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对已建成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补救措施。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县(市)区政府要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在合适地点建设规模适当、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城镇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幼儿园。各县(市)区设计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时,应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功能需求,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对有幼儿园完整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同步建设的小区,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小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各县(市)区要组织好幼儿园的移交工作,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要在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低于50%的地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工作方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逐一建立台账,并明确整改措施。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制定方案,开展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原则,根据每个小区、每个配套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地区综合实力和发展趋势,同时兼顾小区人口数量、年龄结构及幼儿园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避免简单化处理和一刀切。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要按省相关时限规定;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县(市)区对发现的问题,要统筹各方力量,不等不靠、立即整改,并确保整改时效,力争提前完成整改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检查,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审联管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县(市)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组织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责任分工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县(市)区政府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排查摸底以及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任务等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中的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成立铁岭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委、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名单详见附件)。在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

  (二)强化保障,加大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及时报送情况。各县(市)区要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宣传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布整改成效,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每月18日前,各县(市)区要向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上报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附件:铁岭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铁岭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杜  妍  副市长

  副组长:王  君  市教育局局长

  董克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李井胜  市委编办副主任

  周玉福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耿志佳  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福山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  彤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肖景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范  洁  市教育局调研员

  工作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和工作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