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秸秆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秸秆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秸秆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最大限度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大气污染,结合《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今秋明春农作物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93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秸秆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禁烧区和禁烧期相关规定。
禁烧区包括城区及城市周边,林地边缘,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铁路沿线两侧;其他区域为限烧区。禁烧区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限烧区实行严格的秸秆露天焚烧管控。禁烧期为每年3月10日—5月10日、10月1日—12月10日,以及重大节日、国家和省举办的大型活动及重要会议、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时段。
(二)科学组织秸秆计划清除工作。
各县(市)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组织制定本辖区限烧区秸秆计划清除工作方案,选择在非禁烧区、非禁烧期、非重大活动期间、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分区、分片对秸秆进行计划清除。
(三)大力推进水稻控茬收割工作。
全市范围内播种的水稻必须实行控茬收割,留茬高度不允许超过15厘米。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广水稻控茬收割技术和水稻秸秆还田技术,鼓励和引导水稻种植业户、农机合作社、跨区作业机收队实行控茬收割。
(四)大力推进秸秆打捆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相关政策等,积极支持和鼓励生物质发电企业、农机合作社、种粮大户实行秸秆打捆作业。
(五)大力推进秸秆离田工作。
除需还田和打捆秸秆外,其余秸秆全部离田。县、乡两级政府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制定秸秆离田方案,以村或组为单位选择合适的秸秆存放地点,没有适合秸秆存放地点的村组也可选择远离道路、河流、林地的田间地头存放。
(六)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要严格执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7〕61号),强力推进秸秆燃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加快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要高度重视秸秆燃料化利用,做好对在建秸秆发电企业的跟踪服务,确保相关项目年底前建成投产。
二、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
县、乡两级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社区)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二)网格巡查。
市政府督导组负责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导。秸秆焚烧防控工作实行网格化督导制度,一至五级网格责任单位分别为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村民小组。上一级网格责任单位督导下一级网格责任单位,村民小组督导村民。要层层签订农作物秸秆焚烧防控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责任落实到人、督导及时到位,实现农作物秸秆焚烧防控工作常态化。
(三)强化追责。
各地区要立即制定详细巡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巡查组,深入田间地头,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域、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巡查、重点监控,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统计黑斑数量,及时发现火点并处理焚烧秸秆行为,确保秸秆焚烧防控工作取得成效。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对劝导不理、制止不听的组织或个人,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持续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地区和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辽政办发〔2018〕48号)实施问责。
三、职责分工
市以下地方政府是秸秆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教育局:组织开展中小学“小手牵大手”和“两书” (告家长书、倡议书)发放等活动,宣传秸秆焚烧防控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劝阻、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对秸秆焚烧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听劝阻、造成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打击蓄意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烧毁树木或引发的火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秸秆焚烧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秸秆焚烧防控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市秸秆焚烧防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宜居乡村建设考核,加强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的引导。对在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焚烧防控宣传与巡查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研发、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保护性耕作并组织实施。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秸秆焚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市气象局:负责雾霾等不利天气预警,发布气象信息。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以下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秸秆露天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村民自治组织(社区)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市政府成立6个防控督导组,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会同森林公安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督导。
(二)完善部门联动。建立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热线,24小时受理秸秆焚烧投诉举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全天候、全覆盖监管,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实行不间断巡查、重点监控,发现苗头和隐患快速反应,做到田间地头“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对焚烧秸秆的行为,按照“谁烧罚谁”的原则进行查处。对劝导不理、制止不听、恶意焚烧,特别是造成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森林火灾等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焚烧工作不力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提请市纪委监委实施问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市以下地方政府要制定秸秆禁烧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要发布政府通告,明确秸秆焚烧防控范围、责任、要求和监督举报电话,将政
府通告张贴到各乡镇、各村屯醒目位置。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条幅标语等媒介,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秸秆焚烧防控的重大意义,使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