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7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向他人出借资金,国有产权、股权变动,大额捐赠,资产评估,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六条 请示事项应当经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含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

  (五)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为无产权关系且含有国有股权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为本市范围以外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七)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单笔达到2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

  (八)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九)市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十)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施本条的(一)(四)项所列事项和其他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

  (十二)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的事项。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委的请示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本办法第六条的(一)(二)(三)(五)(七)(八)项所列事项;

  (二)本办法第六条的(四)项中转让国有产权导致控制权转移或者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

  (三)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属国有企业需报市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三)市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物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处置情况;

  (五)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

  (六)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权限内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市国资委及市属国有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严格限制事项包括:

  (一)为市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二)主营业务以外股权投资、出资成立三级及以下层级子企业;

  (三)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购买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党政办公会等),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应当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必要时市国资委可以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交法律顾问签名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市属国有企业

  及其子企业应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者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董事、股东代表等亲笔签名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的(六) (八) (十一)项所列重大事项的,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与所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或者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等;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市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市属国有企业补齐。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请示事项,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应当在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备案事项,市属国有企业

  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作出决议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及备案事项经市国资委或者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由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有本办法第六条的(一)

  (四) (十)项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请示。其他重大事项的有关决策会议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决议或者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在参加国有参股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前,应当就重大事项内容向市国资委进行请示汇报,并按照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决策结果。

  第四章 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大事项告知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

  第十九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

  告和实施情况,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者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的;

  (二)在请示、报告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市政府、市国资委决策的;

  (三)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和报告市国资委的事项,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上市公司和其他接受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文化类企业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与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