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农用地土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农用地土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农用地土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农用地土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有效遏制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趋势,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对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等产粮(油)大县,以及城市建成区等监管区域,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二)坚持条块结合工作原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督促各地区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开展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整治。

  1.严守生态红线,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根据我市划定的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市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

  2.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3.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开展污染源防控和整治。

  1.工矿污染整治。严防尾矿库事故引发污染,严格控制现有尾矿库数量,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废弃、无主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涉重金属行业的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农业污染整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铁岭县、开原市、西丰县等生猪生产大县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生活污染整治。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学习“五指分类法”,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依法加强铁岭市境内废铅酸蓄电池的环境监管,探索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新模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2月底前)。

  摸清底数,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要求,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要配合省政府相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对省地质矿产调查院在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采样工作予以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在做好我市农用地详查配合工作的同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统计的数据结果,掌握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情况,分析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按照省组织开展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将污染程度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等三个类别的农用地分别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9年3月—2020年8月)。

  2019年3月—2019年10月,根据我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对农业生产环境安全领域进行整治。2020年1月—2020年8月,切断污染源,对各类污染源进行重点整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10月)。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专项整治阶段性任务分阶段进行验收。整治任务完成的地区,要向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的可通过限期治理,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达标。专项整治第一阶段考核验收时间

  为2019年11—12月,第二阶段考核验收时间为2020年9—10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铁岭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及其职责规定》(铁委发〔2018〕23号),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土壤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统筹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和督促推进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原市环保局副局长孙英伟同志兼任。

  (二)严格落实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项目,各司其职,建立规范的审批制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从审批、管理、执法各个环节制定行之有效、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单位公开曝光,形成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