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5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铁政发〔2016〕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所有河流。河流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河流上、下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目标和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凡跨县(市)区断面当月水质指标超过考核目标,由上游县(市)区对下游县(市)区给予超标补偿。支流入河口断面当月指标值超过考核目标,由断面所在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补偿。

  第四条 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去除水温、pH 值、粪大肠菌群的21项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按当月水质类别计算补偿金。第五条 河流水质补偿标准为:河流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即缴纳补偿金2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10万元。劣于五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累计计算。其中扣缴基数为5万元。

  第六条 河流断面监测数据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汇总并最终确认,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监测数据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条 补偿确定。河流水质断面考核每个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和规定补偿标准,每月下达超标补偿通知单给有关县(市)区政府,包括水质监测结果、核定的超标补偿金额、补偿对象等。各县(市)区政府收到超标补偿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收回执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条 补偿实施。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应在收到超标补偿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及时足额向下游受污染县(市)区等补偿对象支付补偿金(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方式由上下游县(市)区政府协商确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次年3月底前仍未缴纳上年度水质超标补偿资金的县(市)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在市、县两级财政结算时对未缴纳的补偿资金予以扣缴,并将相应的补偿标准提高10%。

  第九条 跨县(市)区断面上游县(市)区政府缴纳的补偿资金作为直接补偿金,用于补偿给相应断面的下游县(市)区政府,其余断面缴纳的资金作为市生态环境委员会统筹补偿金。统筹补偿金全部用于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铁岭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铁政发〔2016〕5号)确定的水环境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河流断面水质。

  第十一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对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期间,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十三条 对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跨县(市)区断面

  水质恶化的河流,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对重点排污单位限排、停产等综合防治措施。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县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2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