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铁岭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0日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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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202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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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我局已经聘用法律顾问,法制审核过程中将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