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载体或者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事前公开信息包括:
1.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性质、编制数量、机构负责人、对外公开的电话和地址;所属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责任人、电话;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2.职责和权限。结合机构改革中行政职能调整情况,编制我局《服务事项清单》和《监管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3.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电话、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
4.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5.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事中公示信息包括:
1.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2.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事后公开信息包括:
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2.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出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APP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九条 公开程序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服务事项清单》、《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清单》等事前公开内容,报铁岭市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2. 事后公开信息,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由承办机构将本制度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网络平台公示。
3.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条 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法定机关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