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应诉工作制度

来源:铁岭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案件应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应诉案件的组织、研究、分析、协调、出庭、应诉工作。根据应诉案件案由确定应诉相关科室;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提出应诉科室所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做好应诉前期准备工作;协助局法律顾问做好应诉答辩等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按时出庭应诉,确保应诉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  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应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案件的调查、提供、收集案件的证据、依据,提交的证据应全面、客观、真实、有效,不得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积极配合做好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按照案件内容向其分管的局领导汇报,并由分管的局领导安排其分管科室,研究、分析案情,提供、收集证据材料,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政策法规科。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对相关科室提供的证据、书面材料进行整理后,由市住建局法律顾问制订应诉方案。

  第六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分管的局领导汇报,决定上诉的,由相关科室向法规科提供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政策法规科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报分管的局领导,是否提出执行异议。

  第九条  对于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由案件分管的局领导安排相关科室研究具体执行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6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