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1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关系着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在不断提高,从5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统筹区域内就医以及异地就医待遇再次提高。
在统筹区域内就医,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超过起付标准10000元以下(含10000 元)70%,10000元以上75%,统一调整为7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超过起付标准部分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65%,10000元以上 70%,统一调整为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超过起付标准部分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60%,10000元以上65%,统一调整为65%。
异地就医时,转诊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0 元调整为1500元;临时外出起付标准由3000元调整为2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市域外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我市同等医疗机构待遇政策。
“医疗保险,一生保障”,我们也希望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尽快实现“应保尽保”,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带给人民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