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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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5-30 09:25:33
标  题: 关于调整生育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医保〔2023〕25号 发布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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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次修正)和《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6号)精神,现将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从2021年1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允许补缴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补缴,补缴到账后,断缴期间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相关待遇,并连续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缴费时间;用人单位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不允许补缴生育保险费,实缴到账之日起设30天待遇等待期,断缴期间至待遇等待期结束前不享受生育相关待遇,并重新累计享受生育津贴缴费时间。

  二、从2023年7月1日起,取消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起付标准。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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