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铁岭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医疗保障
发文机关: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12-29 10:16:11
标  题: 关于做好铁岭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医保〔2022〕74号 发布日期: 2022-12-30
文件 file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

  为做好《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权益,有效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保待遇水平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因精神疾病 在 市内 各级别 定点 医 疗机构 住院治疗 ,医保统筹基金不设 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对在职 人员 的支付比例为 88%,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为93%;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为三级 定点 医疗机构68%;二级 定点 医疗机构78%;一级及未定级 定点 医疗机构83%。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与异地普通疾病支付比例相同。

        (二)门诊用药医疗保障待遇。 将严重 精神障碍 病种 纳入基本 医保 门诊慢特病 病种 范围 ,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

  二、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机制

  (三)提高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床日付费结算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60元/床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30元/床日;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床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床日付费结算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28元/床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4元/床日;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72元/床日。(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加大对精神专科定点机构医保基金支持力度。各级经办机构根据日常考核结果结合信用等级评定,对精神专科定点机构预付1个月周转金,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抽查。

        ( 五 ) 完善 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对实施按床日付费的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因收治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导致的合理超床日标准的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分担补偿,医保基金分担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三、强化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能力

  (六)确保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医疗救助资金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予以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予以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省医保局统一部署适时由全额资助调整为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的60%予以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额或定额资助,资助标准按照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标准予以资助。

  (七)对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实行按床日定额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再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并直接支付给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个人不再承担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不低于20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不低于30元。按床日定额救助计入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困难群众因精神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推进精神专科医疗质量提升

  (八)强化精神专科定点机构协同管理。做好区域内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将精神疾病医疗服务能力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开展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医护配比、编制床位等项目日常考核(考核评价标准另行制定下发),将考核结果与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日付费标准相挂钩,对考核未达标的应降低住院床日付费标准予以结算。

         (九)加强精神医疗质量 管 理。 加强精神疾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完善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推动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精神疾病临床路径与诊疗指南等技术文件,规范临床诊疗行为。 加强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精神疾病领域的欺诈骗保行为。 收治城乡 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的定点救助医疗机构, 要 优先选择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疗效可靠、经济适宜的药品、耗材 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控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的发生。 本通知自202 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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