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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7.9万元提高至8万元。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一)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更名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2.1万元提高至52万元。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