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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平稳运行,保障参保人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普通门诊统筹和“两病”门诊除外)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含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乙类自付部分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予报销。
二、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3000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群体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500元。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