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 号)、《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审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统一负责,其他局领导对其分管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负责。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局机关各科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承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承担首要责任,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负责。
第五条 根据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市审计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市审计局职能、内设机构等情况。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向市人大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四)审计工作重要会议内容。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
(一) 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 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保密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铁岭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二)编发《审计结果公告》。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务访谈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2月14日局党组会议通过的《铁岭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