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司法局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来源:铁岭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为规范新媒体信息发布,促进网络宣传工作健康开展,特制定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一、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总原则。

  二、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网站信息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常规信息发布前由工作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发布;重大或特殊信息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四、网站管理人员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健康的信息上网。

  五、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2.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5.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地的宣传和发展;

  6.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7.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8.信息格式是否正确。

  六、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提供的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七、信息员采集的信息经负责人校审后交由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根据分级发布和分级负责原则,对照有关规定审定方可提交网站上网发布。

  八、网络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处理网站数据,及时检查相关发布信息,一旦发现网页篡改或出现本制度第一条禁止发布的有害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12小时之内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

  九、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办公室主任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