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0日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法定代表人:刘库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30号

  执法人数:346人

  电话:7421901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600多部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职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执业药师注册。股权出质的设立;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标准监督检查;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调查;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计量监督检查;价格、收费监督检查;认证活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商品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广告行为检查;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对审批的药品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抽验检查;对通过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行政检查;对获得资格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检查;化妆品监督抽检及发布质量公告的行政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的行政检查;药品监督抽验及发布质量公告的行政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共计750项。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查封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的查封、扣押;对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处理;对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封存;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的封存;对食品等产品及场所采取强制措施;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进行反垄断调查时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扣留(扣缴)营业执照;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材料;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与医疗器械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对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行政强制;对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违法盐产品的查封、扣押。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保健食品备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活动保障;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备案;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申请迁移调档;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上市后的医疗器械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对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未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未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未建立药品保管制度行为的通报;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的控制措施;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