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工作(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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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0-28
标  题: 关于在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工作(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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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市场主体集群

  注册登记工作(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科 室: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探索创新市场主体准入方式,经市局研究决定,在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开展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基本模式

  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由该企业(托管企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并代理收发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组成市场主体集群的注册登记模式。

  二、托管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登记注册基本要求和应履 行的义务

  (一)申请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在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中心等孵化载体。

  2. 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投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定 法定代表人)近3年在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二)托管企业登记注册基本要求

  1.从事住所(经营场所)  托管服务,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登记注册:

  ( 1)办理登记注册所需材料。

  (2)具有满足经营活动和托管服务要求的住所(经营场所),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托管企业不得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

  ( 3)人民银行出具的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投资人)近 3年信用报告,及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定法定代表人)近3年信用报告。

  ( 4)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定法定代表人)、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 5)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 群注册市场主体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 住所、联系方式等企业及个人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2.托管企业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含港澳台、外资企业),名称组成方式为 “行政区划+字号+集群托管服务+组织形 式”或“字号+行政区划+集群托管服务+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主营为“商务秘书服务”。

  3.托管企业在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5日通知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并协助集群注册市场主体 通过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登记方式办理住所变更。托管企业申请住 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 的情况说明。

  (三)托管企业应履行义务

  1.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注册 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在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托管企业方可到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变更后35日内,在原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 营场所)托管服务。

  3.托管企业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自愿委托托管企业代理的具体内容和双方法律责任。

  4.托管企业应当制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管理制度和细则。

  5.托管企业应当建立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 1)托管企业代理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 2)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经营者、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约定 的联系方式;

  ( 3)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签订的托管合同书及相关证明数据、材料;

  ( 4)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定期联系情况记录;

  ( 5)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6.托管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托管企业应当协助监管部门督促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

  7.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或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托管企业应协助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8.托管企业发现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违法线索,应当立即报告 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9.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消费纠纷或被投诉的,托管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联系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并协助监管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和投诉问题。

  15.托管企业应建立联络员制度,向登记机关报备联络员信息,经报备的联络员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11.托管企业每季度末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集群注册市场主 体登记和联络情况。登记情况包含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名称、登记 类型、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 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及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办理情况、托管合同签订情况。

  三、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登记注册基本要求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 申请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不含家庭农场)。

  2.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

  ( 1)涉及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2)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直销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服务的。

  ( 3)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店业、娱乐服务、网吧、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不含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 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 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中 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园外托管服务、教育咨询等相关行业的。

  3.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经营需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要求

  1. 申办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应当委托托管企业办理, 以托管企业出具的带有其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由“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管理序号” + “(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2.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当在托管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的,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 35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履行义务

  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履行登记注册、 许可办理、档案管理、定期联系、纠纷处理、年度报告等相关义 务。

  四、监督管理

  (一)下列情形,登记机关应当暂停办理托管企业新设集群

  注册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 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营业执照登记,或者串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登记的。

  2.托管企业未履行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备案,或备案虚假法 定代表人和联络员信息的;

  3.托管企业未按规定通知、协助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4.托管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登记和联络情况的。

  5.托管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管理,或串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逃避登记机关监管的。

  (二)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托管企业和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纳入信用管理。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 册市场主体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登记机关依据托管企业报送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联络情况说明, 依法将该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 异常状态。因无法联络而被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 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

  (三)登记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如果发现托管企业和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送至相关部门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一是市局登记注册科、开发区分局要加强对托管企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切实优化注册登记服务手段,不断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为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

  二是市局信用监管科、开发区分局要充分发挥业务职能作用,加强对托管企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市场主体集群登记工作有序推进落实。同时,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形成联合监管合力。

  三是开发区分局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业务科室沟通,分析和解决试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延伸企业集群注册登记工作的功能,确保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工 作扎实有序开展。

解读 unscramble

      2021年10月28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在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工作(试行)的通知》(铁市监发〔2021〕5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探索创新市场主体准入方式,经市局研究决定,在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开展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工作。

二、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基本模式

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由该企业(托管企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并代理收发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组成市场主体集群的注册登记模式。

三、托管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登记注册基本要求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在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中心等孵化载体。

2、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投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定法定代表人)近3年在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二)托管企业登记注册基本要求

1、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登记注册:

(1)办理登记注册所需材料。

(2)具有满足经营活动和托管服务要求的住所(经营场所),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托管企业不得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

(3)人民银行出具的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投资人)近3年信用报告,及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定法定代表人)近3年信用报告。

(4)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定法定代表人)、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企业及个人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2、托管企业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含港澳台、外资企业),名称组成方式为“行政区划+字号+集群托管服务+组织形式”或“字号+行政区划+集群托管服务+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主营为“商务秘书服务”。

3、托管企业在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 所(经营场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并协助集群注册市场主体通过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登记方式办理住所变更。托管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三)托管企业应履行义务

1、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在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托管企业方可到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

3、托管企业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自愿委托托管企业代理的具体内容和双方法律责任。

4、托管企业应当制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管理制度和细则。

5、托管企业应当建立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托管企业代理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2)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经营者、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约定的联系方式;

(3)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签订的托管合同书及相关证明数据、材料;

(4)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定期联系情况记录;

(5)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6、托管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托管企业应当协助监管部门督促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

7、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或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托管企业应协助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8、托管企业发现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违法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9、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消费纠纷或被投诉的,托管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联系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并协助监管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和投诉问题。

10、托管企业应建立联络员制度,向登记机关报备联络员信息,经报备的联络员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11、托管企业每季度末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登记和联络情况。登记情况包含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类型、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及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办理情况、托管合同签订情况。

四、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登记注册基本要求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不含家庭农场)。

2、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

(1)涉及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2)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直销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服务的。

(3)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店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不含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园外托管服务、教育咨询等相关行业的。

3、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经营需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要求

1、申办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应当委托托管企业办理,以托管企业出具的带有其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由“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管理序号”+“(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2、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当在托管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的,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履行义务

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履行登记注册、许可办理、档案管理、定期联系、纠纷处理、年度报告等相关义务。

五、监督管理

(一)下列情形,登记机关应当暂停办理托管企业新设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营业执照登记,或者串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登记的。

2、托管企业未履行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备案,或备案虚假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信息的;

3、托管企业未按规定通知、协助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4、托管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登记和联络情况的。

5、托管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管理,或串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逃避登记机关监管的。 

(二)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托管企业和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纳入信用管理。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登记机关依据托管企业报送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联络情况说明,依法将该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因无法联络而被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

(三)登记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如果发现托管企业和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送至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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