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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各业务科室、各直属分局:
现将《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市企业、龙首市场及贸易城市场个体工商户 |
检查公示信息情况和登记事项情况。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辽工商发〔2015〕23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 |
第二、四季度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及经销商 |
检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及经销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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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检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是否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第一季度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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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每季度 |
现场检查 |
铁岭市辖区内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0号)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6 号 )《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分类监管评价实施细则》(辽质监监〔2012〕211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 |
每季度 |
现场调阅相关记录,查验生产检验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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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辖区内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0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质监函〔2015〕64号) |
第二季度 |
现场调阅相关记录,查验生产检验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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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防爆电器、消防器材、妇女儿童用品、学生用品、烟花爆竹等经营企业 |
检查产品来源合法性、可追溯性、产品整体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三、四季度 |
现场调阅相关资料、记录,查验标识、标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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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
检查定量包装、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每季度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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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单位 |
检查是否落实主体责任,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年第54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
每季度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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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管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单位 |
检查是否落实主体责任,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年第54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
每季度 |
现场检查 |
全市食品销售单位 |
检查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23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1〕41号) |
每季度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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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 |
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内容为中央转移支付、省级转移支付、市本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任务确定的食品大类及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 |
每季度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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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餐饮服务单位 |
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年第54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23号) |
每季度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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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
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7号) |
每季度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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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检查医疗器械经营质量情况。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药监管总局2014年第58号公告) |
每季度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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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检查医疗器械使用质量情况。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第18号令) |
每季度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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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
检查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
每季度 |
现场检查 |
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的企业 |
检查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三、四季度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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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企业 |
检查是否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是否检定合格,是否建立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用能企业是否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
2—5月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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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检查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计量标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98号)、《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
6—11月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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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机、加气机计量监督检查 |
检查在用加油机、加气机是否按周期检定,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其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是否存在改装主板或芯片、加装作弊装置等计量违法行为;结合地区实际,对有消费者投诉或检定不合格率较高的加油机、加气机进行现场检定,测量其计量偏差是否在规程范围内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 |
6—11月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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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检查是否配备相应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所配备计量器具是否满足环境监测要求;在用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计量检定或定期校准,是否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制定计量管理制度,是否设立专(兼)职计量管理岗位和配备人员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98号) |
6—11月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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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周期检定,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台帐,是否建立了周期检定、维护、保管、报废、更新制度和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行为;是否使用了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98号) |
6—11月 |
现场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实施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检查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否持续保持产品获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
3—11月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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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农产品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实施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 |
3—11月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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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实施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
3—11月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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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机构 |
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获证条件。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9号令) |
4—10月 |
现场调阅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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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服装箱包奢侈品行业、建材行业 |
检查专利及商标使用情况、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维权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3-11月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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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行业、殡葬行业、医疗行业、电信运营企业、市场(大型商超)、校外培训机构 |
检查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每季度 |
现场检查 |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杜绝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二、基本内容
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随机检查外,2022年度我局上报了共计29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市政府批复了此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三、出台意义
该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有利于减轻企业重复接受检查的负担,有利于优化我市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