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3日
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行为,全力营造“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社会氛围,2023年3月至9月在全市集中开展禁种铲毒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粟罂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主动铲除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五、公民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照《铁岭市关于有奖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应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承担禁种铲毒主体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凡相关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未认真履行禁种铲毒职责,被国家禁毒办、省禁毒办暗访踏查、无人机航测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铁岭市涉毒违法犯罪
举报电话:110
铁岭市公安局
铁岭市禁毒办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