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面对面服务零距离”系列恳谈会 相关政策解读 (食品经营领域)

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8日

  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食品经营企业完善以下九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企业实际制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按照自查制度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是完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即“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三是完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四是完善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是完善温度全程温度控制制度。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按照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

  六是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是完善销售过程管理制度。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配备有效的防虫、防蝇、防鼠设施。销售的散装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不得混用。普通食品不得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经营场所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八是完善贮存管理制度。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不得混用。

  九是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后,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需要召回的,配合生产者立即召回。由于食品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情形的,由食品销售者召回。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食品流通环节风险提示

  近几年,通过对省局督查检查、“守查保”专项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保健食品行业清理整治等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我市食品流通环节存在不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责任、销售过期食品、保健食品混放销售等共性问题,这些问题也是食品流通环节风险点。在此,对各位负责人提出风险提示如下:

  一是提高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要进一步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依规经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强化诚信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是规范经营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不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职责、销售过期食品、保健食品混放销售等都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将被依法进行处罚。

  遇到抽检不合格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