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1日
一、化妆品安全监管政策解读
(一)一般法
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典、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专门行政法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代替了实施三十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化妆品监管最高层级的专门法律依据。《条例》在监管理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了风险管理、责任治理、社会共治和全程治理的理念。强化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厘清各企业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了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制度措施。另外,《条例》对各类违法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在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方面有了更加具体的措施和制度,这不仅仅能够保障公众的健康,也能够为守法者提供一个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条例》还完善了监管措施,着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对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所以,化妆品经营者要依法经营,监管者要依法行政。
《条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主要有: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依照有关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等等。
(三)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共6章63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66条。《牙膏管理办法》(2023年3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共25条。
(四)标准、规范性文件(国家药监局公布,涉及生产
经营环节共20多个)主要有3个:
1.《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22年1月1日
起施行,共22条。经营儿童化妆品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儿童化妆品需要标注“小金盾”标识,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2.《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
行,共23条。标签重点检查内容和要求:产品中文名称;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使用期限;安全警示用语;是否有禁止标注或者宣称的内容。化妆品标签具有唯一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是今年“一号多用”专项整治主要法律依据。
3.《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4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共35条。《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经营儿童化妆品的,还应当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化妆品经营存在的主要风险点
化妆品行业各业态存在的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美容美发机构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化妆品、过期化妆品。
2.宾馆洗浴场所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过期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大包装灌小包装等。
3.化妆品专卖店、母婴用品专卖店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化妆品、过期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等。
在此,我们也郑重提醒各位经营者,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规范经营,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负责人带头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法律义务,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证明材料、相关票据齐全,产品销售质量安全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