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面对面服务零距离”系列恳谈会相关政策解读(农业、工业、服务业相关企业)

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2日

  一、标准化和商品条码相关政策解读

  ()标准化相关政策解读

  所谓标准化,就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我国构建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该体系由五个层级的标准构成,分别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

  由于标准的应用十分广泛,标准化的作用也体现在方方面面。

  1、在保障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标准化具有底线作用。

  国家制定强制性标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强制性标准制定得好不好,实施得到不到位,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等方面,标准化具有规制作用。

  标准的本质是技术规范,在相应的范围内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约束力,许多产品和产业,一个关键指标的提升,都会带动企业和行业的技术改造和质量升级,甚至带来行业的洗牌。

  3、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新经济等方面,标准化具有引领作用。

  过去,一般先有产品,后有标准,用标准来规范行业发展。而现在有一种新趋势,就是标准与技术和产品同步,甚至是先有标准才有相应的产品。创新与标准相结合,所产生的“乘数效应”能更好地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形成强有力的增长动力,真正发挥创新驱动的作用。

  4、在促进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标准化具有支撑作用。

  标准是科学管理的重要方法,是行简政之道、革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的重要工具。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美丽乡村建设、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等工作中,标准化日益成为重要的抓手。

  5、在促进国际贸易、技术交流等方面,标准化具有通行证作用。

  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首先要符合国际或其他国家的标准,同时标准也是贸易仲裁的依据。国际权威机构研究表明,标准和合格评定影响着80%的国际贸易。

  考虑到今天参会企业,我们将从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两个方面向大家进行解读。

  一是企业标准相关政策解读。202411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调整企业标准管理模式。根据《标准化法》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新要求,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进行细化,强化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标准化工作职能重心从标准管理转为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将规章名称由“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调整为“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二是构建企业标准政策体系。首次明确企业标准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同时,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标准融资增信制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等,多层次、多角度引导和激励企业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三是完善产品包装标准的明示要求。首次明确要求公开限制过度包装商品的包装标准,明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产品包装物所采用的包装标准,为强化社会监督,制止商品过度包装提供法治保障。四是强化企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企业标准监管制度,有针对性地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二是地方标准政策解读。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因此有一些特色产品很多都采用的是地方标准,一些地方特产等也会选择办理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其中药品、医疗器械、中药饮片、农药、兽药、饲料、一般性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方法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等不在地方标准制定范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原则上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标准制修订可以围绕农业农村、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展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项目建议的收集和遴选工作。

  ()商品条码相关政策解读

  商品条码主要是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我国“商品条码”的法定定义,最早出现在1998年,最初仅限于零售商品。2005年,将商品条码的管理范围由原来单一的对零售商品条码的管理,扩展为包括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代码和条码标识在内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的管理,同时增加了对商业企业应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管理以及对商品编码信息的通报要求等方面内容条码申请采取自愿性原则,即并非所有商品都需要使用商品条码,而是相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申请

  二、企业标准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

  (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同时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对于在其他渠道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因此公开渠道的安全、可追溯是企业标准公开的前提。对于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二)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主要是指企业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号不规范、未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问题。对于以上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该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三)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将非商品条码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伪造商品条码”则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

  (四)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问题。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这也秉承了《产品质量法》确立的“生产者”是明示产品质量承担者的通行原则。

  (五)商品条码授权转让问题。在商品条码中不存在授权转让的说法,它就和身份证一样具有唯一性。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唯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六)销售方在进货时,需要查验生产方与条码的那些相关文件。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核对商品外包装上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成员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查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对查验日期等信息做有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