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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公布)
铁岭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持续强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考核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筹指导下开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贯彻落实。在工作中,由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就当年考核工作设置具体考核细则并实施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
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评议考核,并对考核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等,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在当年的考核细则中明确,要紧紧围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确保操作性强、可量化可分级,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主要考核要点如下:
(一)食品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组织领导、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情况及食安办综合协调、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监管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二)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对产地环境、食用农产品和粮食、生产经营过程、食品相关产品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的情况,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防控、打击违法犯罪、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情况等。
(三)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情况以及围绕年度治理指标实施的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监测合格率情况等。
(四)即时性工作:年度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国务院、省、市食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五)加分项:食品监管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认可、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
(六)双倍加分项:食品监管工作得到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认可、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政府本年度考核中获得加分的。
(七)减分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
(八)双倍减分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政府本年度考核中被减分的。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8月31日前,市食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照省年度考核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五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评价。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考核方案及其细则,通过资料审查、线上平台检查和实地督导调研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
(二)半年考核、督促。市食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以省半年节点考核为指导,制定全市半年考核评价方案,开展半年考核,督促指导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形成半年考核结果。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综合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的抽检、监测等相关情况,形成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评价,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应佐证材料。各县(市)区政府对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区政府提供的佐证材料,参考日常考核结果,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安办对各县(市)区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半年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并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形成综合评议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审定,待市食安委审定后,由市食安办向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
第四章等级评定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且得分在全市平均分以上,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运行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未按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或未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相关负面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各县(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影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十一)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否决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县(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七条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食安委提交整改报告,同时抄送市食安办。
第九条 考核结果可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2名及以上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及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等情形的,由市食安委或授权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县级人民政府或食安委主要负责同志。
如各县(市)区政府出现考核成绩大幅下降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情形,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县级食安办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二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除考核降级、按规定约谈以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背景依据
2023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6号),文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印发了《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辽政办发〔2023〕12号),文件明确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二、 关键词解释
“四个最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强调要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要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执行最严肃的问责。
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就是通过实施包保制度,将“党政同责”“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头上,分层分级、层级对应,将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按规模大小、业态类型分为A、B、C、D 四级,一一对应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包保干部头上。
三、主要内容
(一)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县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考核程序。考核按照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和结果通报等7个程序进行。
(四)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或得分在全市平均分以上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或得分在全市平均分以下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五)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为A级、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2名及以上的以及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总结推广各县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各县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等情形的,由市食安委或授权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县级人民政府或食安委主要负责人。
对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视情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四、组织实施
下一步,市食安办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要求,科学制定具体的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加强跟踪调度、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压实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解读单位: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于婷
联系电话:024-74219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