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26
标  题: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政策解读[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05-31
文件 file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辽宁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公平享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政府医疗卫生投入,完善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投入效益。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改革重点。围绕公共卫生、医疗保障等方面重点工作,科学界定市以下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完善分担比例,统筹推进项目资金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坚持稳妥推进,分类精准施策。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根据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省级指导下由市级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市、县(市)区按90:1:9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省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费用等内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免疫规划疫苗的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艾滋病、结核病、重点地方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点慢性病防控管理和适宜技术探索,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统筹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市或县自主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以及区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内容,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划分为上级财政事权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县(市)区应根据传染病疫情和防控任务,统筹资金保障项目实施,并落实好防治机构和人员的保障政策。

  (二)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市、县(市)区按90:2:8分担。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统筹省级补助资金,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三)计划生育方面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市、县(市)区按90:1:9分担。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在执行中央制定的标准基础上,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由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负担,所需经费省、市、县(市)区按90:1:9分担。

  3.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统筹省级补助资金,根据扶助需求、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项目,按照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或县自主实施的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项目,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给予合理补助;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省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中央、省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照规定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或养老结合服务,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省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统筹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市或县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统筹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我市涉及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各地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等中央和省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原则上执行国家和省基础标准。若中央和省调整基础标准、责任分担等政策,我市及时研究调整。对于医疗救助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省提出的原则要求和设立的绩效目标,由市级或市级授权县(市)区自主制定标准。各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和省、市基础标准和保障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保障内容并提高保障标准,按照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增支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在制定增加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的政策时,要确保本级财政可持续。

  三、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细化措施,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加强县级统筹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县级统筹,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和区域内困难乡镇的支持力度,增强保障能力。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县级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 unscramble

  一、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以及完全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范围,体现了政府对卫生和健康事业的主导作用和财政投入的决心。《方案》提出医疗体制改革要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为了更好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明确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4个方面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定此方案。

  二、依据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要求,制定铁岭市实施方案。

  三、目标

  制定基本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方案。

  四、任务

  方案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医疗卫生领域四个方面与县(市)区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并详细列明了与县区的分担比例。

  五、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

  财权事权: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

  支出责任:指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六、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此政策明确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适度强化中央权责和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等原则。此政策方案的实施,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解读单位:铁岭市财政局

  解读人:王锐

  办公电话:72812517

图解 Picture interpre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