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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扎实做好全市范围内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3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政策性粮食工作的责任意识
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应对自然灾害、防范各种风险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通过扎实抓好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辖区内国家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随着国家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及去库存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任务日益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克服放松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忽视储粮风险隐患的麻痹思想,自觉承担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管和销售出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处理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扎实做好政策性粮食管理各项工作
(一)切实落实收购政策。 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调整过程中,要加强在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方面的指导,督促本地参与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收购政策,指导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标准做好收购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各收储、加工企业要增强为农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对粮源较为集中的地区(含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等),要提倡预约收购,组织农民有序卖粮,及时兑付售粮款,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二)扎实做好政策性粮食管理各项工作。 国家政策性粮食粮权归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或抵(质)押。各粮食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储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储粮制度,加强粮食出入库和储存安全管理,积极推广和应用科学保粮措施,不断改善储粮条件,提高安全储粮能力,及时检查和处理异常粮情,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各粮食承储企业要重点抓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有关规定和竞拍销售交易细则,严格执行合同,认真履行义务,规范出库流程,按照收储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内容,按时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拖延、阻挠出库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要按有关要求派出领导和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出库,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保质、保量、及时安全出库。中储粮铁岭辖区直属企业要加强对委托及租仓库点监管,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对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报告。各承储库点对国家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安全负主体责任,要确保各类国家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三、切实履职尽责,努力形成政策性粮食监管统筹合力
保证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安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中储粮铁岭辖区直属企业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执行主体,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管理好本库及租仓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政管理职能,高度聚焦、严厉查处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擅自动用、盗卖亏库、套取挪用资金、阻挠拖延出库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并管理好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委托企业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落实“四个共同”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并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对拨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管理,确保库贷挂钩。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为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工作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对影响储粮安全、阻挠粮食出库的,公安部门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障;对涉及纠纷案件的,在确保粮权归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要严格落实出库指令,避免因粮食封存无法出库带来储粮安全问题。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办理抵(质)押贷款,对企业以库存粮食申请办理抵(质)押贷款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尽职做好调查,认真核实拟抵(质)押粮食的权属,对于无法确定是否为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向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进行核实,由其出具书面确认证明后再行办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及时解决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纠纷;要会同物价、工商、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过程中虚购虚销、以陈抵新、转手倒卖、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出库等违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巡查抽查工作力度,对矛盾集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查明粮食库存管理、安全生产和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实情,提升执法权威和监管治理效能。
四、压实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库存和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要求,把粮食库存账实相符、治理良好和储存安全作为重要底线,层层落实粮食管理责任,全面实施“一规定两守则”,强化风险管理,坚决避免发生大的粮食储存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避免出现大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从严自律,高度关注粮食库存风险隐患,带头执行好国家粮食库存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自身业务环节的规范管理,牢牢守住政策性粮食库存安全的底线。要进一步加大对违反粮食库存管理和“去库存”政策规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手软。对违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直至禁止从事粮食业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