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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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政策解读[2018]32号 发布日期: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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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全市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保障残疾儿童与全市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使残疾儿童获得持续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统筹各方资源,提升残疾儿童康复保障能力,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不断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提供支持。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残疾儿童,促进残疾儿童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为残疾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专项补贴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应救尽救。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处于康复抢救期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在现有康复救助基础上,分类施策、尽力而为、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铁岭市户籍,0—7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有无办理残疾人证均可)。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详见附件2、附件3)。
    (三)救助标准。
    救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和个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担。财政康复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先医保、后补助、再自费。每年按照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专项补助资金数量,根据需求人数,对不同的康复项目给予人均定额补助,专项用于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政府购买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或委托的医疗教育康复机构使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具体标准如下:
    1.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
    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资金支付。报销标准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儿童脑瘫和0—7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项目,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2.贫困及其他重度残疾儿童救助标准。
    对于贫困重病、重残儿童和残疾孤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政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实施好残疾儿童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对0—7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儿童和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康复训练、手术、适配辅助器具及服务和生活补助(详见附件2、附件3)。
    (四)工作流程。
    1.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每年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和儿童近期照片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外地来铁暂住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县(市)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县(市)区残联组织社区有关人员对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的残疾儿童进行核查比对,评估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监护人。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市)区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服务,铁岭市各级定点机构要与受助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承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公益二类医疗机构、民办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准入。公益一类或有特殊康复技术要求的医疗和教育康复机构,由县(市)区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异地来铁或选择异地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外地来铁暂住地)县级残联审批同意或转介(异地训练不得重复享受两地救助)。
    残疾儿童选择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训练时间每年度必须达到6个月以上,选择其他定点康复医疗教育机构康复训练时间每年度必须达到10个月以上。
    4.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资金按部门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符合残联救助项目的财政康复补助资金按以下方式结算:一是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并上报市残联(审核内容包括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训练时间、训练记录、服务协议、本市去异地或异地来铁岭康复是否重复享受补贴等详实证明材料,未尽事宜县级残联自行补充),市残联审核后按各县(市)区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人数及费用汇总上报市财政;市财政审批后拨付资金到县(市)区财政;县(市)区残联会同本级财政与定点机构按年度据实结算;二是属于手术补助项目和生活补助项目由县(市)区残联以补助方式通过金融系统与个人直接结算(上报审批流程同上);三是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结算,由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按省残联辅助器具中心有关规定确定。
    结算周期由残联组织商同财政部门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五)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由中央、省财政对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健康扶贫工程,统筹规划、同步实施、优先扶持,作为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康复能力建设。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兴建康复机构。社会力量兴建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三)加强综合监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科学合理制定调整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加强价格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铁岭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救助制度和政策措施。
    附件: 1.市直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分工
           2.铁岭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明细表
             3.铁岭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明细表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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