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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精准对接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更好地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股改培育
(一)开展重点企业分类培育。坚持“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工作思路,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科学指导,分类培育。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到北交所上市,鼓励适合到境外上市的外向型企业赴境外上市。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提升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利用区域股权市场引导培育。充分借助区域股权市场培育企业上市功能,发挥其在企业股改规范、融资引智、并购重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成长板、科创专板挂牌,加快挂牌上市融资进程,提升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意识。(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重点培育。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目标,集中筛选本地区、本领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拟上市企业,提供至市金融发展局,由市金融发展局组织推荐进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培育。做好上市后备库企业的培育和管理,每年对上市后备企业库进行更新调整。(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优化企业上市政务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对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到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市场监管、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 “备案”“报会”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发展局等有关单位)
(五)依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股改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和有利发展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商,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六)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各县(市)区要加快推动本地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对国家、省出台的各项上市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税收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税收优惠等政策。自然资源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要结合实际,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涉企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
二、加大企业上市要素支持
(七)给予企业上市发债费用补助。积极对接投资基金、风投创投、证券投资等机构,引导和聚集各类资金投资市内企业,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提高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能力。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付的券商保荐费、会计审计费、法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中介费用,在完成辅导备案、申报材料、上市发行等环节给予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具体如下: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按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其中,企业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补助;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给予50万元补助;企业成功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如企业在实施意见发布时已完成辅导备案或已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则在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2.对在境外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3.对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4.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5.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铁岭(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铁岭)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6.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两级资金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组织银政企对接活动,支持银行针对上市后备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金融服务。支持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参与投融资路演等融资推介活动,促进企业与投资机构对接。对于帮助铁岭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或融资1000万元以上)、债券发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可按照全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申请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铁岭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铁岭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
(九)落实项目用地支持。优先保障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项目用地。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办理土地手续、首发上市募投项目用地等事项要给予大力支持。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面工为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每新增1户上市企业,市自然资源局要按相关规定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为上市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争取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争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各相关部门向上级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上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利用基金扩大企业发展规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三、完善上市保障机制
(十一)强化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专班作用,不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及时通报企业上市进展及国家、省最新政策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各县(市)区要制定相应的企业上市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有效发挥上市专班和服务秘书作用,做好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市金融发展局具体牵头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简化程序,限时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资本市场改革、相关政策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宣传,组织企业参加资本市场培训、讲座、研讨等活动,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专业化培训,帮助企业掌握相关政策。组织已上市企业进行经验交流,推广典型做法,做好正向舆论引导,激励更多企业上市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其他事宜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相关政策。
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本政策与《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铁政发〔2015〕8号)不可兼得。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抢抓资本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机遇,更好地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加强企业股改培育。坚持“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科学指导、分类培训。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到北交所上市,鼓励适合到境外上市的外向型企业赴境外上市。
在税收、土地政策上给予优惠便利。在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方面,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税收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税收优惠等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国家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涉企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二)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给予企业上市发债费用补助,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资金补助政策参照全省多数市标准,实现补齐拉平。其中,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按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对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铁岭(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铁岭)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三)完善上市保障机制。发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专班作用,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有效发挥上市专班和服务秘书作用,做好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简化程序,限时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四)其他内容。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本政策与《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铁政发〔2015〕8号)不可兼得。
三、关键词诠释
1.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成功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2.境外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批准,成功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境外知名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实现融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并调入境内。
文件解读单位:铁岭市金融发展局
文件解读联系人:华伟
办公电话:024-7268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