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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671元提高到685元,提高2.1%。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由5712元提高到6000元,提高5%。
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确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由 874元提高到892元,提高2.1%。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保障标准由7440元提高到7812元,提高5%。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
1.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100元提高到2205元,提高5%。
2.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580元提高到1691元,提高7%。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
2022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656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614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569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25元。
二、执行时间和资金安排
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资金中支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及当地财政解决,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所需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不变,市财政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逐步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县(市)区要按省有关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并确保2022年7月1日如期执行。全市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铁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22年7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任务,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做好2022年全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就提标幅度和资金需求进行了认真测算和充分论证,征求了各县(市)区和广大群众意见,起草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标幅度。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671元提高到685元,提高2.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由5712元提高到6000元,提高5%。
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各县(市)区低保标准1.5倍进行确定。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由 874元提高到892元,提高2.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保障标准由7440元提高到7812元,提高5%。
3.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100元提高到2205元,提高5%。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580元提高到1691元,提高7%。
4.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2022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656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614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 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569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25元。
(二)关于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关于资金筹集与安排。按照《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三、落实提标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省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强化精准救助。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宣传工作。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省直驻铁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市民政、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