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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市场主体吸纳高校毕业生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2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以下均含)〕
二、开展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
组织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联考,进一步扩大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2022年全市计划招录公务员276人。实施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千岗计划”。2022年我市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1401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
实施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一村一名”大学生雁归计划,全市开发1176个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确保每村至少有一名大学生,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工作,充实基层人才队伍,服务乡村振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实施“三支一扶”招募计划,并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全年招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20人。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录时,可拿出一定比例岗位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招录。
稳定基础教育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招聘。积极开发城乡社区专职工作岗位,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对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有就业需求且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上浮50%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青年就业见习规模
组织开展“辽宁省青年见习岗位拓展计划”。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见习岗位,全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900个。鼓励见习单位申报见习基地,对获批国家、省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2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20%的社会保险补贴。继续面向2023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150元/人月。
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青年就业见习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的6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6个月。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面向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3至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培训补贴,补贴直补培训机构。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养企业新型学徒
对组织至少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中级工(四级)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每人每年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直补企业。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给予参保失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给予创业场地补贴
对在铁岭地区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年,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铁岭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给予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
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年内(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铁岭市域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引导培训500元/人、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青年人才”集聚工程
对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普通高校博士(45周岁以下)、硕士(40周岁以下)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35周岁以下),分别给予2.5万元、1万元、0.5万元生活补助。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承诺在我市工作五年以上,并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购房补助。已经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新取得普通高校博士学位的,享受同等待遇。对规上、高新技术、“瞪羚”、“雏鹰”企业新录用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给予40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一年,所需资金从铁岭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实施“团圆计划”
普通高校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本科生,或夫妻双方均为本科生。夫妻双方有一方符合上述条件的,其配偶在域外工作,且符合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调转条件的,可调入我市。(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困难毕业生等青年帮扶
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将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就业专项帮扶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至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鼓励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优先录(聘)用。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和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加强长期失业青年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经本人申请,依法落实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毕业生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残联,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围绕全市重点项目,千方百计开发、归集、发布就业岗位,强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制帮扶。畅通服务求助渠道,允许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失业青年在户籍地、常住地、学籍地进行登记,推广求职登记小程序,开展十送“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行动,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精准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
开展三年内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回头看”活动,通过社区摸排、信息移交等方式,对灵活就业、暂时不就业、其他原因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重新摸排,建立实名台账,持续跟进就业服务。为每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确保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跟踪回访率、就业服务率100%。(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提供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便利
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
推进体检结果互认,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毕业去向登记
从2023年起,人社、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明确户口迁移地址、档案转寄单位名称及地址,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维护合法就业权益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纠正和防止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行为。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支持举措,统筹安排资金,强化督促检查,加快渠道岗位和政策服务落实。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做好政策储备和风险应对。统筹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和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所指高校毕业生如上文无特指均为毕业证所注日期起5年内,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
本文中所称中小微企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正在按规定享受原有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原有相关政策执行至应享期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