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我市拟再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713元提高到744元,提高4.3%;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557元提高到600元,提高7.7%;
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确定。
二是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由927元提高到967元,提高4.3%;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由725元提高到781元,提高7.7%。
三是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
1.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339元提高到2440元,提高4.3%;
2.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85元提高到2030元,提高7.7%;
四是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
2025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7%。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定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792元、743元、688元、635元。
新标准拟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现正在履行政府发文相关程序。新标准执行后,我市将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在保对象将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按规定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