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发生以下具体突发事件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本预案。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出现鼠疫和肺炭疽首发病例以及霍乱的爆发流行;
2、乙类,丙类传染病爆发或多例死亡;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如心因性反应、群体性急性出血热综合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急性腹泻综合征和其他不明原因疾病);
4、新出现的传染病;
5、各种自然灾害过程中及发生后疾病的爆发流行。
(二)其他突发事件
1、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爆发;
2、重大群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
3、群体性职业中毒和农药、鼠药或其他化学毒品引起的中毒事件;
4、重大的群体性医院感染;
5、群体性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免疫接种事故;
6、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7、其他非常规性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处理的指挥机构
(一)医院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成立临床应急抢救小组,负责一般突发事件抢救工作。
三、医院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及时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指挥应急救援,落实应急处理责任制,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科室做好突发事件伤员或病员的救治处理和指挥、协调、善后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部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