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
一、法定传染病分类
我国法定传染病共分甲、乙、丙3类41种,其中甲类为强制管理传染病,乙类为严格管理传染病,丙类为监测管理传染病。
甲类(2种)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8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
丙类(11种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二、传染病的发现与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及时进行登记和网络直报。
3.甲类和按甲类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染病需2小时内及时报告,其它乙丙类传染病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及时报告,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暴发疫情要2小时内报告。
三、疫情处置程序
1.医疗机构等上报的各种传染病疫情,首先由属地县(市)区疾控中心进行核实,确认疫情后普通传染病疫情按照国家印发的各病种的处置规范及时开展相应的流调、采样、检测、疫情处置等工作,重点关注疫情和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市级疾控中心要派出专家指导县(市)区及时开展现场处置特别重大疫情及时申请省级专家来我市指导疫情处置,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疾控和本级卫生健康部门。
2.针对群众电话反映的传染病疫情,首先反馈属地县(市)区疾控中心,由县(市)区疾控中心进行疫情核实,普通疫情按照一般情况常规处置,重大或者暴发疫情按突发疫情程序开展疫情处置,市级疾控中心将联合区县共同开展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并反馈报告人。
四、疫情信息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有权发布传染病疫情,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发布传染病疫情。如上级行政部门授权,当地可按上级要求发布相关疫情信息。
五、全市疾控机构传染病咨询科室及电话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铁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24-74290043 |
铁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24-72811708 |
开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24-73825170 |
昌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24-75802003/75833242 |
西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24-74753510 |
调兵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24- 79279765 |
银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24-79090067 |
清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24-796015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