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信息工程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来源:铁岭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6日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工程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财政审计部门有关规定及市纪委“三重一大”的相关要求,结合信息工程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校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学校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全面规范信息工程学校财务行为,确保学校各项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决算,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与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任。学校实行校长支付令制度。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市教育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机构为资产财务处,设置相应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岗位。

  三、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实行总量、结构、进度控制,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八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第九条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的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功能分类、经济性质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条 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决算报告,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四、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内资金收入。预算内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正常拨付的各类资金,该资金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资产财务处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收入是指学校创收的非税收入。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预算外资金收入一律由资产财务处收取,其它任何部门不准对外收费或截留和挪用任何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五、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应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规范支出报销。学校经费支出应按财政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列报口径执行。不得任意扩大支出内容、提高支出标准、超越支出范围。严格执行支出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应先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正式发票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审签。持办学事务及资金管理运行流转单及正式发票到资产财务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否则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为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现金的提取和使用,能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尽可能使用转账方式,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九条 40000元以上重大开支需经校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支出。水费、电费、取暖费等常规性大额支出可不用审批,但每季度由主管部门向资产财务处上报支出情况。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报请上级主管单位、纪委等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资产财务处每月向分管财务领导汇报经费支出情况,每半年向校委会汇报资金收支情况(包括常规性大额支出)。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采购、基建项目、维修项目管理,严格按上级规定操作。严格控制支出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日常零星采购可通过招标实行定点采购,政府采购项目上交市政府招投标中心统一执行。基建维修项目完成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审计,实行“先审计、后审批、再支付”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的程序及要求

  1.办公费。办公用品的购置由所属部门经程序批准后办理。原则上两人以上进行采购,购买物品较多,数量较大时,由资产财务处协助采购。正式发票必须有收货人、购买人及主管领导签字,持办学事务及资金管理运行流转单和正式发票到资产财务处结算。

  2.专用材料购置费。指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专用材料和设备支出。如有关网络、电器、实训设备配件等,由责任部门统一购置。经审批后实行采购。

  3.外出交通费。市区内因公外出,统一填写《铁岭市信息工程学校外出人员登记表》,由综合办公室定期汇总,交由资产财务处办理。

  4.维修费。房屋维修及校园维护由后勤保障部统一实施。必须编制施工项目预算,按规定权限批准后,连同施工合同等送交资产财务处一份。维修任务完成后,凭决算单和正式发票办理结算。

  5.培训费。教师到其他学院、学校等培训机构学习进修,培训费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科。经费在教师进修培训费定额中列支。

  6.食堂账务管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付款方式为转账支付,由食堂管理部门制定出入库管理制度及采购管理办法。

  7.其他经费。如学生管理、教育教学资料印刷等以及图书、报刊、资料的购置等,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持办学事务及资金管理运行流转单及正式发票按照程序实行支出;取暖费、水费、电费、网费、电话费等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缴纳;物业费等由相关科室协助物业单位办理。

  六、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其他基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四条 职工福利基金。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基金。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基金。

  第二十六条 其他基金。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专用资金。

  七、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和保管人的责任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固定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办理账务手续,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设备购置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 强化政府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凡是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一律建立资产台账,落实到使用部门,明确责任人。实训设备由各所在系负责管理;图书馆的图书及设备由图书馆负责管理;食堂、宿舍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管理。需调整的固定资产要到资产财务处办理变动手续,再由资产财务处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内容包括: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