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的工作目标,制定铁岭市信息工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勉强或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本人申请原则;
(三)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原则。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的认定工作。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
成 员:学生工作处、各系、家长代表、困难学生代表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以班级为单位,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消费情况,参照铁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困难等级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3.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扶贫户家庭子女;
4 .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一)特别困难等级条件
1.建档立卡的扶贫户学生;
2.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因病、突然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的学生;
(二)困难等级条件
1.因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铁岭市2016年城市低保月标准483元/人,农村低保月标准308元/人)家庭学生;
2.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家庭学生。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造成月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等级条件
一般困难档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家庭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学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控制在10%左右。
第七条 认定证明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需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以下情况者需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一)属于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户者,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建档立卡户证书、城乡低保户证书。
(二)孤、残学生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证书。
(三)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出具民政等相关单位的证明,医药发票。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学校验原件留复印件存档于学生免学费、助学金等资助申请表材料内。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自开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将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上交班主任,班主任对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班主任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结合对该生家庭情况的了解,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同时结合班主任的意见进行审核。
(四)学校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免学费、助学金后,将公示3-5日,如接到有关举报将认真核实仔细调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