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铁岭开放大学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国家开放大学质量标准》等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据上级文件设立最高质量管理机构“铁岭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对开放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研判、监督、检查、审议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铁岭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党、政一把手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质量管理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原则上不超过7人)。由资深教务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及行业专家等组成。
第四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质量保证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委员不设任期,根据岗位变动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铁岭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审查铁岭开放大学体系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指导体系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监督、指导质量保证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审议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查、评估铁岭开放大学体系在招生、教学、考试、支持服务、质量监控等方面的制度文件和工作成效,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审定铁岭开放大学体系综合教学检查报告、年度质量报告。审议质量管理、教学督导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第四章 委员条件与义务
第七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开放教育教学;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员的工作。
第八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委员的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质量保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按要求完成质量保证委员会委派的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铁岭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每年至少有1次为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议题由主任和副主任商定,并于会前告知参会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铁岭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重大事项通过表决决定,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以出席会议委员表决过半数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铁岭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如讨论、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涉及自身或亲属利益的事项,应履行回避的义务。
第五章 经费保证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委员会工作经费在学校教学支持服务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铁岭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全体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