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友好教育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度

来源:铁岭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7日

  为了强化广大教职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儿安全重于泰山,将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到教学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动中,特制定以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1、幼儿园安全隐患未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负责人负全责。

  2、幼儿在课堂内和幼儿园组织活动过程中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由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

  3、幼儿课间休息、课间活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带班教师负责。

  4、幼儿擅自离园,在路上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由班主任负教育不力之责。

  5、幼儿在幼儿园食堂食用饭菜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由食堂管理人员负全责。

  6、幼儿因受到教师歧视、体罚、变相体罚、讽刺挖苦、教师行为使幼儿心理过于紧张、惧怕造成幼儿出走、自杀、心理障碍等,由教师负全责。

  7、如发现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应立即送保健医救治或送幼儿到医院救治。如未及时救治造成幼儿伤害加剧或出现严重后果,由第一发现人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