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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铁岭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
1.伙食费和代收费应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2.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3. 幼儿因故退、转园,当月实际在园日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日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伙食费按日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