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加强监督与管理,保证工作畅通,确保学校各项重大事项顺利落实,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是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延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以及分管校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重要事项”,包括:
1.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中央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精神情况;贯彻教育部和省、市决策部署情况。
2.学校工作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包括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和精神的落实情况;拟以学校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3.重要的交流活动,包括重要的国内外交流活动、会议等;重要来宾、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情况。
4.重要舆情,包括网络等各类媒体涉及学校工作和学校师生的重要情况。
5.涉及人、财、物等,且超出部门或个人职责权限的重要事项。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事项。
7.校内教职工发生师德师风事件、违法案件和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事件,以及教师离职等其他非正常情况的重要事项。
8.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有关事项,群众举报、申诉、控告的重要情况和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请示报告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汇报,分管校领导根据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在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报告学校主要领导。
第六条 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不做不报,不得把一件需要请示的大事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严格按照学校领导的批示办理相关事项,不得擅自改变或曲解批示意见。
第七条 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宜公开的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特别重要,仅限学校领导掌握的情况,可直接向有关领导本人请示报告。
第八条 上述请示报告事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且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当日按程序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重大紧急事项第一时间报告。
第九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重要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及时书面报送具体信息,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 重要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接待要提前谋划并请示报告,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并适时报党委书记、校长。
第十一条 需要向校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的,必须同时报告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并统一报告内容口径。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如实请示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违反组织程序越级报告或重大问题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处理。出现违规的予以公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