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范围包括事假、病假、公假、婚假、生育假等。
第四条 教职工请假须事先提出申请,根据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者不得随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工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全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部门考勤时间打卡点签到。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因病、因事等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教职工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和登记。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作为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具体考勤工作并认真做好出勤统计。
第七条考勤结果应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和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将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对有瞒报、不报、漏报、逾期不报缺勤或越级审批假期现象的情况,经查实后,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考勤要求
第九条 教职工上下班严格按学校作息时间表执行并按照部门考勤时间打卡点签到。
第十条 工作期间因私事需要离开岗位者,必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并在门卫处上交请假条后方可出门。
第十一条 每周一升旗,全体教职工必须到场全程参加。
第十二条 值班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做好巡查并认真做好记录,预防安全及其他事故发生,不得无故缺岗、漏岗。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和会议。
第十四条 工作期间外出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学校活动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五条 事假
(一)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须事后补办。
(二)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要从严掌握。出国出境,由单位主要领导或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
(三)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病假
(一)教职工本人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的,需持有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病休建议证明书等材料办理病假手续。
(二)赴医院诊断所需假期可电话申请,计入病假期,在履行请病假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病假手续原则上应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三)因患急性疾病(含公出、出差、事假在外地患急性疾病)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凭当地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书等材料及时履行补假手续。
(四)连续请病假者(原则连续请病假时长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应重新提交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复查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不得一次请假长期休养。
(五)无有效病假证明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公假。因学校委派外出、出差、考察、调研、参加会议等,由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婚、丧、生育假,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请假审批规定
第十九条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请病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岗。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十条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本部门主任批准; 1天以上、3天以内,需经主管副校长批准;3天以上需经校长批准。
(二)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批准;1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三)校级领导请假:校级副职请假,3天以内,由校长批准,3天以上,由上级领导批准;校级正职请假,由上级领导批准。
(四)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均须由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再交由上一级领导审批,不得越级审批,否则不予承认假期,视作旷工处理。
(五)因特殊情况等客观原因不方便履行请、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补办请、续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销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满返岗工作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逐级告知批假领导。未休满原请假天数而提前回岗工作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二十二条 病事假每天扣20元;旷工及一天无故三次未签到,扣100元/天。
第二十三条 每日迟签、早签、未签全年累计≤20次不扣;21次—100次扣5元/次;100次以上扣10元/次;超过200次,取消兢勤奖。(此条款与第二十二条不重复)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岗期间请假扣20元/次;不在岗扣40元/次并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按临时查岗不在岗计,扣40元/次。
第二十六条 生育假超过法定规定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每增加一个月扣 300元。
第二十七条 病、事假全年累计3个月以上,取消本年度兢勤奖。
第二十八条 婚假、丧假按照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年龄满59 周岁(非高级职称的女职工 54周岁)在保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请假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或政策规定变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