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第四高级中学章程

来源:铁岭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持续推进依法治校,建设完善的现代学校制度,打造健康、和谐、美丽的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教育改革重大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铁岭市第四高级中学,简称为铁岭四高,校址为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路29号。

  第三条 学校经铁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为铁岭市教育局,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制3年,学校规模为36个教学班。

  第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条 学校的育人目标:经过三年努力,把学生培养成“有自信力、有敬畏心、守规矩而有灵气、有扎实的积累、有优秀的思考力、有良好的习惯、有责任和担当”的人才。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诚善、明睿、优雅的人格奠基。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特色:经过长期探索,学校形成了“卓越”德育特色,2021年被辽宁省教育厅评为德育特色普通高中。

  第八条校训:崇德 尚雅 博学 笃行

  校风:自信 自强 求实 求新

  教风:敬业 严谨 博学 善导

  学风:踏实 勤奋 善思 创新

  第九条 学校标识:校徽

  

  第十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教职工大会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铁岭市第四高级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设党委副书记1名、委员5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七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依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也称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校长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条 学校要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团委、年部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评议和考核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教职工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津贴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参与评议教师评优评先、职称晋升。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财务公开、收费公开、工程项目公开、教职工奖励公开、职称评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小学管理规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年部是组织本年级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按学科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的组织;设立备课组,作为同年级同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备课组各设组长1名。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开足开齐各门课程,不随意调整课程结构和比例。

  第三十条 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努力构建具有学校特色、多样性、选择性、满足学生自主发展要求的学校课程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贯彻实施《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开齐开足上好体育、美育、劳动、心理健康等课程,体育课程进一步发展学生运动专长,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形成积极向上的健全人格。坚持开展体育大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美育课程以艺术课程为主体,主要包括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等课程。加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相融合,丰富审美体验,开阔人文视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文化观。劳动教育重点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第三十二条 重视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包括省定地方教材和教辅资料),校本教材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三十四条 教学常规管理    

  (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必须上报教育局批准。    

  (二)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教学工作的要求,抓好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等环节的管理。

  (三)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建立健全对教研组、备课组活动和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制度。    

  (四)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严格控制考试次数,每学期举行期初、期中、期末3次考试,酌情进行阶段性考查,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工作。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五)制度化开展校内公开课活动,学校实行领导干部推门听课制度。    

  (六)要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作业布置要适量、适度,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布置差异化作业。

  第三十五条教研科研管理    

  (一)每周开展备课组活动,每开展1次教研组活动。重点研究新课程背景下实现有效教学的方法和途径。 

  (二)引导教师积极转变教学方式,构建科学、高效的课堂教学模式。    

  (三)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四)有计划开展各级课题的开题、实验、结题工作。加强对立项课题的管理,学校提供必要的科研支持。  

  第三十六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教职工全员参与,注重德育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突出德育工作特色化和创新化,构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德育工作体系,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实效。

  第三十七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学校要逐步建立科学的班主任选拔、培养、考核办法和制度。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心理、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组织学生根据每个人的表现,科学地评出优秀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科学的德育考核制度,以班级为单位日检查、周总结、月评价,以此作为评选优秀班级的考核项目之一。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履行必要程序。认真执行招生录取、毕业证发放、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和制度。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资料收集和数据上传工作。 

  第四十条 加强实验室、语音室、微机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书法美术教室、多媒体教室等教学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满足教育教学、对外交流、学生个性发展和展示的需要。努力建设数字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四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四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机制。学校设卫生保健室和心理健康室,配备专职校医和心理健康教师,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每年对在校学生进行1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卡片。

  第四十三条 贯彻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加强对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卫生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防控知识培训、宣教和演练,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食堂安全卫生制度,执行《食品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 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上好安全教育课,开展各种应急演练活动,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活动,要做到先请示,同时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按国家标准配备足够的专职安保人员,购置装备充足的安全设备设施,健全执行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方案,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平安。

  第五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六条 管理好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和各种工具,建立、健全使用、保管、维修、资产登记等制度,提高使用效率。未经批准学校财物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四十七条 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完善票据等原始凭证,规范支出行为,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等财务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

  第六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要求,确保教职工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四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师要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职员、工人应提高服务意识,自觉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奖惩和聘任的依据。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依据有关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法律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签订岗位合同,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和合同,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学校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五十九条 学校编制内人员实行上级规定的工资制度,校内绩效工资实行年度考核、分档发放,编制外人员实行临时工资制。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严格执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禁止“三乱”、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行为。

  第六十二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平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取得相应学分后获得学业相应证书。    

  (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对学校有关事务有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老师、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及司法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四)在德、智、体、美、劳及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成绩优异者可获得奖励的权利。    

  (五)在校生中的孤儿、贫困生等特殊家庭子女享有从社会、学校得到关心和帮助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三)认真参加学校的升旗仪式、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四)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六)参加力所能及的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   

  (七)争做文明公民,养成良好的习惯。    

  第六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疏导、教育和批评。

  第六十九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 

  第七十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委领导,是学校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形成三级网络模式。 

  第七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效实施,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并适时邀请家长代表作经验介绍。

  第七十四条 学校要求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五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周边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七条 依靠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巡防等部门,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提升教育大环境综合素质。

  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铁岭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铁岭市第四高级中学章程制定领导小组,经全校教职工大会表决后开始执行原《铁岭市第四高级中学章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