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帮助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第三条 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
第四条 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 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第六条 实施惩戒应当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二章 惩戒行为
第七条 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危险品入校。包括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
(二)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三)打架和斗殴。
(四)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
(七)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九)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十)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十一)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八条 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
(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二)迟到、旷课或逃学。
(三)考试作弊。
(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第九条 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惩戒方式
第十条 由班主任、科任教师实施惩戒的方式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体育。做一定数目的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的。
(五)劳动。承担一定时间的某一项值日、负责清扫分担区等卫生打扫任务。
(六)写作。通过写犯错说明书,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避免在以后的学习、成长中再犯类似的错误。
(六)隔离。离开座位到教室内特定区域站立,避免干扰正常教学活动。
(七)收管物品。暂扣暂管限制学生带到学校的物品。
(八)停课反省。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决定停课到训诫室接受专门教育和反省反思。
(九)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一条 由学校学生行为惩戒委员会实施惩戒的方式
(一)家长陪读。通知家长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二)全校通报。将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学校将惩戒决定以通报的形式告知全校师生。
(三)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违规行为非常严重时的惩戒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四)休学治疗。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医学治疗的,责令家长申请休学治疗。
第四章 惩戒程序
第十二条 班主任实施的惩戒方式和惩戒行为可以依据本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应当通过班级民主决定并经家长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训诫室。由相关心理咨询和具有教育管理经验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对违规学生进行训诫,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班主任、学生处老师、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委员会对于需要作出惩戒决定的学生行为,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处理流程及时进行认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在实施惩戒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严重违纪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学生,可考虑是否开除学籍或缓发毕业证。
第十六条 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撤销之前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当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五章 申诉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保证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情形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学生处教师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二十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相关办法自动废止。
铁岭市第二高级中学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