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辽教函[20191221]号),结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总人数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0%比例控制,但考虑到在校学生实际情况,各班级可如实上报各类困难学生人数。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条件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不搞一刀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消费结构等是否合理。
(五)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分两次发放,每次10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通过家长会、班会、校讯通、学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和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发布学生资助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限、报送材料、资助金额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铁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进行书面申请与承诺。
1、“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
2、“非特殊群体”学生即其他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人同时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含家庭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素等,并承诺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学生监护人及本人签字。
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综合认定。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或其他有效证件、申请书,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由学校统一报市教育局协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
2、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如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采取家访、个别访谈、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由困难学生班主任出具调查报告。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应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建立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公示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名单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一条 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必须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取消学生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第二高级中学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