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
(一)安全
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安全责任制度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领导是单位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直接领导责任。
二、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可受校长委托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
三、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和岗位,指导学校安全专职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五、组织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联合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定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方案。
六、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教职工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七、协助校长加强与所属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城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各类台账和档案制度,检查指导学校各类安全资料的归档备案。
九、督促检查落实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提醒。
法治副校长工作制度
一、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组织机构,全面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法治副校长。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中公开选聘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业务精湛,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法治副校长,从事法制教育工作。
二、法治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学校要为法治副校长颁发聘书,任期内如遇工作变动或原任人选不适合做该项工作的,由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学校要建立法治副校长联系制度。主动与法治副校长联系,涉及到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会议、活动,应事先与法治副校长协商并通知其参加;及时向法治副校长通报学校法治建设以及学生违纪违法等有关情况,邀请法治副校长参与学校重大工作的讨论和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的制定,征求他们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学校德育、校园治安的工作意见,支持、配合法治副校长开展活动,就学校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咨询,要重视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兼职法治副校长接受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指导,在学校党组织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治安形势变化,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落实帮教措施;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按照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
一、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学校要将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筹考虑,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要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二、开展多种形式专题教育
定期通过班队会、校园网、宣传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每学期邀请派出所、检察院、法院或法律顾问来校开展专题讲座,进行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校园欺凌的危害及后果;召开教职工会议,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应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三、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要组织教师做好易受到欺凌学生的排查工作。针对易受到欺凌学生要在学习、生活上给予更多的人文关心、照顾,重点培养他们的自信心,随时关注这类学生的思想变化,发现行为异常时能及时介入,引导学生在受到欺凌时及时与家长、老师沟通,寻求帮助。学校要搭建心理教育平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有课时计划,设立心理咨询室及相关设施,并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坚持开展心理辅导工作,用正确、有效的方法引导、疏导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和矫正学生心理障碍,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四、及时指导预防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和校园欺凌应急处理;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向学生公布学校“校园欺凌”救助电话;发现校园欺凌问题,学校与家长要及时联系,共同与家长对孩子遇到的问题给予正确的引导教育;发挥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治理活动,避免欺凌和暴力事件在校园周边发生。对已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应及时调查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或受欺凌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一、联系公安、建设和交通等部门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二、联系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重点排查学校校舍、围墙、厕所、库房、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对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与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全面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
三、联系卫生、市场管理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四、联系公安机关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学校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联系新闻出版、公安、市场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
六、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资源和技术力量,为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服务。
七、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校外集体活动及校内大型集体活动管理制度
一、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及校内大型集体活动要落实“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职责,举办者、学校及参与组织管理的教职员工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学生的安全负责,确保校外集体活动及校内大型集体活动万无一失。任何组织、个人一律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盈利性、商业性的庆典、宣传活动,学校校长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二、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及校内大型集体活动的,均须在距外出集体活动及校内大型集体活动举办时间7个工作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批并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为准许开展活动,否则,组织者要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学生集体活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及活动组织者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1、学校校长是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及校内大型集体活动的主要责任人,带队领导、班主任、教师是直接责任人,对于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及校内大型集体活动,学校要成立临时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排必要和足够的管理人员,并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学校在活动开展前要对师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礼仪、节约、环保教育,增强师生遵规守纪和安全防范意识。
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学校及组织者对学生家长有告知义务,应在活动前就活动内容及要求明确地通知学生家长,并要求家长对孩子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4、学校开展集体活动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并切实做好校外集体活动及校内大型集体活动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活动前要全面了解活动场所的安全状况,室内活动要事前查看房屋结构、熟悉逃生通道。对于地理条件复杂、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不能保证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活动。在高温干旱、冰冻雪灾、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和活动场所环境不明的情况下,严禁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及校内大型集体活动。
5、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需要乘车的,应具有良好的车况,严禁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超载超速,禁止借(租)用无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活动组织者要与活动委托承办的车辆提供者签订含有安全要素的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安全责任。
五、其他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有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参加的校内集体活动,学校要在活动前10日,向当地公安部门履行书面报告手续,提交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并申请公安部门予以安全防范力量支持。
2、组织无家长和社会人士参加的学生校内体育节、艺术节、军训等大型活动,学校要明确安全职责,做好安全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防范。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安排专人排查,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二、坚持日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每周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活动,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特别是每学期开学前、学期中、放假前、雨(雪)季前、冬季取暖前及重大敏感时间段、时间点,学校要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
三、每月必须保证开展一次大规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活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专门人员实施有效监控,做好防范工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没有能力解决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坚持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改月报告制度,学校要将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学校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时限,要有学校主要领导、分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及检查人员签字。严格落实“五个一”工作制度(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及时进行整改。
五、排查整改责任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除不可抗原因外,因工作疏忽,整改不落实出现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积极配合公安、交警、消防、综治、卫生等部门开展的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行动,确保行动顺利开展。
门卫管理制度
学校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
一、门卫管理制度
1、门卫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会妥善处理本岗位的事故,会报警。
2、门卫人员要身着保安服装,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危险时刻挺身而出,勇于同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处理,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
3、门卫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门卫职责,恪尽职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
5、严禁各种商贩进入校园或在校门外摆摊叫卖。
6、早晚按时开关大门。
7、负责校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学校领导。
8、交接班前,前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准备,后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位,查看值勤记录,清点保安器械和公物,待双方确认安全无误签名后,前班人员方可下班。
9、学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
二、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
1、非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保卫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学校保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并做好登记,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4、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学校保卫人员查验后填写学生出校登记表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
三、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
1、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在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学校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会客制度
1、会客一般安排在门卫或校门口,学校教师在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与被访者电话联系,教师本人确认后准予进入。
2、学生家长到学校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况时,需登记和由教师确认后准予进入。
3、学生家长要进学校找自己的孩子或其它学生,只能在课间由班主任老师陪同并登记后进入。
4、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校检查、联系工作,门卫应认真验看其工作证,做好登记,并与校长联系确认。
五、车辆准入放行制度
1、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2、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保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六、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学校保卫人员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2、学校保卫人员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校园安全保卫制度
一、学校要建立校内安全保卫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校园安全工作。
二、学校保卫人员必须由专职保安或能够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三、建立《值班制度》和《领导巡查制度》,编制值班人员安排表,明确告知值班人员应尽职责及义务,保证校园内24小时有人值班。
四、节假日、重大活动以及非常时期,应安排专人值班巡逻,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
五、安全保卫人员应随时对校园及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巡视,特别是夜间要加强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加强食堂和师生饮食管理工作,严防食物中毒,危害师生身心健康。
七、要做好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存放管理,严格检查。保持室内清洁、通风,以免仪器设备物品损坏。专用室做到“开门不离人,人离关好门”。
八、要做好电源、电器的管理,防止触电和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等事故发生。经常对全校的线路开头、插座、电器设备、体育器械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提高警惕,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杜绝不安全事故出现。
十、如发现不安全事故和事件,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开会研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或口头报案。
值班值宿制度
一、加强对值班值宿工作的领导,学校要安排分管领导负责值班值宿工作,并做到值班值宿工作“五落实”(值班值宿人员、时间、地点、电话和制度落实)。
二、建立领导干部值班值宿制度。领导值班值宿应排出名单和值班值宿地点、联系电话和手机号码。值班值宿领导要坚守岗位,落实防范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工作,保持上下联系,及时掌握全面情况。遇有突发事件,各级领导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进行应急处理。
三、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确保周末、节假日、晚间有专职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及时掌握校内外动态,负责上下公务电话联系,属应该办理的,要及时办理,较大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值班值宿工作人员对来往的电话、接待的公务、校内情况和领导交办的事项等,要在《值班记录》上认真记录,遇有突发性事件,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按值班领导指示,抓紧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五、值班值宿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坚守值班岗位,做好交接班,加强对教学区,生活区的巡查,对要害部位重点进行防盗、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整治隐患,重大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
值班值宿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不做有下列妨碍值班值宿工作的行为:(一)迟到、早退;(二)擅离职守;(三)喝酒、打扑克、打麻将、下棋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四)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五)对发生的案件或可疑情况漏报、拖报、谎报。
六、学校要将每年寒暑假及节假日时期的学校值班值宿安排表及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汛期值班值宿制度
一、建立学校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成立防汛救援组织,实行带班领导责任制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防汛值班从汛期开始到汛末结束,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防汛值班必须保证领导带班,解决带班期间发生的各类问题。
四、带班领导要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值班纪律,指派专人负责接收有关部门防汛信息,保证信息及时上传下达。
六、对发生的重大汛情要整理好值班记录,以备查阅并归档保存。
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
八、值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值班,要及时调整岗位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漏岗、缺岗等现象。
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制度
一、加强预防溺水安全教育。
各学校要通过校会、校园广播、宣传栏、班团会等形式宣传预防溺水安全常识,落实好教育部防溺水“六不准”要求,让学生明白私自下水游泳玩耍的极端危险性,掌握预防溺水知识和遇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要确保防溺水教育落实到每一个班级、每一名学生,使预防溺水常识生生尽知。
二、提醒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监护人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学生脱离学校监管后的看护责任,使预防溺水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确保孩子离校后有人管。要将《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防溺水责任书》发到每一名学生家长手中,要求家长签字,学校回收并统一保管。
三、完善溺水安全防范预案。
各学校要制订详细的安全防范预案,落实好安全责任制,为预防溺水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严格学生请假制度,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告知学生情况,了解学生离校的原因,并建立相应制度严格要求学生不得到危险水域嬉水或游泳。
四、完善预防溺水工作机制,消除溺水隐患。
各学校要主动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完善预防溺水协调机制,形成预防学生溺水的合力,组织干部教师摸清学生上下学途经路段的水情特点,有针对性地提请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在重点水域和危险地段采取措施,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设置安全警示标牌,落实专人巡防,不放过任何一处溺水隐患。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上下学期间,指派专人配合交警维持校门外交通秩序,指派专人维持学生候车、上车秩序,保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学校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其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对乘车学生的教育:不乘坐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不乘坐“黑车”、“病车”和超员车;乘车时不抢上、不抢下,等车停稳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当心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乘车时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等。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未满12周岁的学生禁止乘坐摩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等。对步行学生的教育: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公路沿线的学生,要建立学校放学路队制度,确保学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三、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学生家长使用或租用“三无”车辆或非法运营车辆接送学生,对乘坐家长租赁车辆的学生,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四、定期组织校车司机、随车照管员安全培训,教育司机注意行车安全,保证学生乘车安全。
五、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校车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协调交管部门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更新交通警示标志、斑马线、红绿灯、减速带等安全设施。
六、坚决杜绝将校园、操场等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七、发生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学生接送制度
二、有车家长接送孩子时,车辆必须按要求有序停放,以免阻碍交通,严禁接送学生家长及车辆进入校园。
三、家长无特殊事情不得随意将孩子带出学校,如有事情必须经过班主任及有关人员同意签字后方可离校。
四、学校和教师要保证准时放学,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在校时间的,必须提前与家长联系,妥善安排好学生接送事宜。
五、与家长及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消防安全制度
一、学校要加强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即: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二、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切实组织开展演练。应急预案演练要做到有方案(脚本)、有记录、有影像资料,有条件学校要邀请公安、消防部门警员、官兵和专家指导开展。
四、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配置的灭火器数量达标,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教学楼、办公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五、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学生宿舍、图书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七、实验室、计算机教室等用电量大的部位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八、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定期清理食堂烟道;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九、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校园内不得焚烧垃圾;宿舍内禁止使用一切用电器。
十、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预防学生拥挤踩踏安全制度
一、成立专门的学生防踩踏疏散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专人在学生容易发生拥挤踩踏的时间(上学、放学、上操、集会、晚自习等)、地点(校门口、楼梯、楼道等)进行疏导。
二、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并定期组织疏散演练,告知学生遇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保持良好的疏散秩序。
三、学生较多的学校要实行分级、错时放学,学校要有专人或教师值班巡查。
四、制定科学、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的学生防踩踏疏散应急预案,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五、楼道、楼梯口及安全出口的照明、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具要齐全完好,每天做好巡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和消除。若因疏忽或延误工作,造成意外事故发生,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教育学生在楼道行走、上下楼梯,必须靠右行走,不得在学校各楼楼道集群停滞、拥挤、恶作剧、追逐及高声喧哗,严禁任何人在楼梯扶手栏杆上攀爬、坐、站等。
七、落实教师的岗位责任。班主任必须利用班会时间经常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要经常提醒学生上下楼梯注意安全,了解在楼梯间打闹、搞恶作剧的危险性,充分认识到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后果及其防范措施,对有违纪现象的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并作好教育记录;上课期间一旦发生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好本班学生,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图示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防止损失扩大;学生课间操、放学、集会上下楼梯,由各楼层值班教师负责疏导,要对学生上下楼梯故意打闹等不良现象给予制止,防止拥堵现象的发生。在上下课期间,教学楼的所有大小门都要打开,便于学生及时有效地疏散,防止踩踏事故发生;食堂工作人员要组织学生排队就餐、不要推、拉、挤,维持好就餐期间的纪律;组织大型集会前要做好活动安排,要有安全预案,并责任到人,在学生集体活动中不得片面强调快速、整齐。
八、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交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落实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健全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群防群控”的工作体系,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二、落实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充分利用板报、校报、校园网、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发现传染病可疑者立即报告。根据传染病流行季节的特点,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两次以预防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病为重点的卫生宣传教育,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告家长书等形式,宣传传染病预防知识,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三、落实学校卫生制度,依法治校常抓不懈。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案例》的规定,加强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预防控制。要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及定期体检制度、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课堂、宿舍、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个人卫生清洁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四、落实“四早”措施,确保疫情预防和控制无漏洞、无死角。早发现。要坚持晨检制度并保持经常化。晨检应在校医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由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特别是请病假的学生应及时查明病因,对可疑者应由校医做进一步检查、确认。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学校应以年级、班级或宿舍为单位,采取相应的排查措施,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者,督促其立即到医院就诊。早隔离。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的早期症状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确保其他学生不与之接触。根据传染病类型和传染性强弱,必要时对与病人接触的人员进行相应隔离。早报告。学校的校医为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在确认疫情的第一时间内报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报、瞒报、漏报者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早治疗。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的早期症状者,应根据不同类型传染病,及时将病人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或在家隔离治疗,同时在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病人所在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发生大面积疫情时,可对与病人接触的其他人员进行预防性投药,对所在场所定期消毒。学生患传染病愈后,须持医院出具的复课证明及有关化验单,经学校确认后方可复课。
五、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学校卫生条件。教学用房、宿舍、餐厅要通风良好;食堂建筑、设备及环境要求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为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完善的校卫生室。要保证疫情发生时有足够的消毒、防护用品以及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落实学校卫生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学校要按规定设立卫生室。卫生室应当设专兼职保健医生,具体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教学场地设施器材、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一、教学场地设施器材
1、加强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器材和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标准。
2、体育器材要在专职的体育教师指导下进行使用。
3、体育器材室要设专职或兼职管理员,体育器材的借用要认真做好登记。
4、体育设施器材,要按正确的方法安装,易发生危险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检查体育设施器材,破损易坏器材要责成专人维修保养。
5、体育场地布局合理。要有防止各种车辆随意进出的护栏。
二、体育活动
1、体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老师组织学生体育活动,要认真检查体育设备,对已损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并及时报修并出示警示标志。
2、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运动前做好各项准备活动。
3、老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自行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体育活动中教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老师要负责任。禁止组织学生在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跑步等体育活动。
5、不要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及不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活动。
6、开展体育活动,体育教师和学生要遵循体育运动规律和有关项目规则进行。组织体育竞赛、军训等较为剧烈的活动时,要特别关注特异体质学生,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
三、体育教学
1、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时讲清楚运动注意事项,准备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实行体育用具使用前的安全检查。
2、学生必须遵守课堂常规,按时上课,听从指挥、不迟到早退;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学常规,不得提前下课或进行无组织的自由活动。
3、上体育课任课教师必须着运动服、球鞋。
4、任课教师认真要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准备活动。
5、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6、体育课或课外锻炼中,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校医务室或医院,并及时向校长室汇报。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一、认真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突发事件评估制度、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值守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科普宣教培训制度、检查与考评制度。
二、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踩踏事故、意外伤害等单项突发事件的预案体系。预案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自身特点,确保预案的科学、规范、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对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的管理,重大活动举办前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措施。
三、抓好应急演练工作。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上报备案。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通知》要求,规范应急演练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练要有针对性,要做到有计划、有制度、有方案、有检查、有总结,重点加强防震减灾、防火、防汛、防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各校要充分利用课间、间操等时段组织师生开展应急逃生演练,通过演练让师生熟悉处置突发事件的程序、应对措施、处置方法,整体提升师生的快速反应、灾害应对能力。
四、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成立应急救援领导组织,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同应急办、医疗、公安、消防等部门联系,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升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五、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工作,形成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六、加强应急知识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进一步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通过晨会、班会、安全课或者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强化师生应急意识,提升师生应急技能。
七、加强值班、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实行应急值守工作机制,落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值班情况及时通报等工作制度,坚决杜绝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因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对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不能认真、及时贯彻落实的;未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措施不力,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给工作造成失误的。
(三)发生事故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的;24小时值班出现脱岗、信息不通畅,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四)没有指定专人定期对学校各个部位进行安全检查,造成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五)不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对师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对学生及家长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师生安全知识缺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安全事故的。
(六)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完善相关防控措施,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八)安全设施设备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九)实验人员对有毒、易燃易爆品使用不当发生事故的。
(十)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规程,造成事故的。
(十一)学校食堂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在有关会议上说明情况。
(三) 通报批评。
(四)约谈主要负责人。
(五)按照规定实施“一票否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监察局、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