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
根据铁岭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印发的《铁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铁市教发〔2019〕41号)执行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地原则,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政府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认定细则和申请资助指南。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铁岭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印发的《铁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铁市教发〔2019〕41号)执行。
二、补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
三、申请评审
(一)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 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应发布申请学生资助的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限等。
(二)申请:由学生本人向学校递交《铁岭市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附件1),提交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认定:“特殊群体”因素学生,首先请学校查看“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查询”模块中重点保障人群情况,核实“十三类人群”;重点保障人群中没有人员,由学校整理学生信息,于3月8日前报同级教育部门,并协调相关部门于3月10日完成核查认定。
(四)审核: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材料,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拟定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明细表》(附件2),报送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非“特殊群体”因素学生由学校认定后,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
(五)核定:各县(市)区审核合格后,填写《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人数统计表》(附件3),将《明细表》(附件 2)及《人数统计表》(附件 3)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教育局、财政局确定全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四、相关说明
1、学校各级认定小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2、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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